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
科院教字〔2018〕4号

关于印发《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
学分和学分绩点实施办法》的
通知
各系、各部门:
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充分拓展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设计的时间和空间,鼓励因材施教和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,全面激活教学资源,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,经学院研究,现将《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分和学分绩点实施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学习,并贯彻执行。
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
2018年4月2日
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分和学分绩点
实施办法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,充分拓展学生自主学习和自我设计的时间和空间,鼓励因材施教和加强应用型人才培养,全面激活教学资源,不断提升办学质量和水平,特制定本实施方案。
第二章学分制
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课程学习量的计量单位,进行教学管理的一种制度。学分是课程内容之难易、多少的一种量化表示,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时间的反映。学分制的本质特征是自主选课和选择学习方式,强调个性发展和实行目标管理。
第三章学分的计算原则
第三条学分的计算按以下原则进行:
(一)教学计划内的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学分的计算
1.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,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,必要时可根据该课程在形成专业素质中的作用大小酌情增减,学分数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。
2.独立设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,如实验课、习题课、公共体育课、体育专业的技术课、艺术类专业的技能课等,原则上每25学时计1学分,也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增减,学分数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的0或5。
3.公共选修课程一般一门课程计1学分。
4.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,如专业实践、毕业实习、毕业论文(设计)等,每周计算1学分,也可根据活动的性质要求、重要程度等因素酌情增减。
5.入学教育、军事教育、生产劳动、毕业教育等各计1学分。
(二)教学计划内学生素质拓展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指学生通过校园文化、社会实践等第二课堂活动中获得的学分。具体计算办法详见《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生素质拓展和创新创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》,实行目标管理。
第四条课程学分均以学期为单位,学生课程综合成绩至少应达到60分(合格)方能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。
第四章学分绩点及核算办法
第五条学分绩点制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一种成绩计算方法,绩点数、学分绩点、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如下:
(一)一门课程成绩的绩点数规定如下
成绩(分) | 78-79 | 76-77 | 74-75 | 72-73 | 70-71 | 68-69 | 66-67 | 64-65 | 62-63 | 60-61 | <60 |
绩点数 | 2.8 | 2.6 | 2.4 | 2.2 | 2.0 | 1.8 | 1.6 | 1.4 | 1.2 | 1.0 | 0 |
成绩(分) | 100 | 98-99 | 96-97 | 94-95 | 92-93 | 90-91 | 88-89 | 86-87 | 84-85 | 82-83 | 80-81 |
绩点数 | 5.0 | 4.8 | 4.6 | 4.4 | 4.2 | 4.0 | 3.8 | 3.6 | 3.4 | 3.2 | 3.0 |
总评成绩出现小数点的课程,四舍五入取整数后对应认定该门课程绩点数。
(二)课程学分绩点,计算方法如下:
课程学分绩点=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数×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。
(三)平均学分绩点,计算方法如下:
平均学分绩点 = ∑(取得某门课程的学分数×取得该门课程的绩点数)/∑(所学课程规定的学分数)。
学士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=∑(取得某门学士学位课程的学分数×取得该门学士学位课程的绩点数)/∑(所学学士学位课程规定的学分数)。
(注:平均学分绩点只记载到小数点后一位,余则四舍五入)
如:某生某学期修读甲、乙、丙、丁4门课程,该4门课程规定的学分分别是4、4、3、2,各得成绩分别为96、80、79、55,其相应的绩点分别为4.6、3.0、2.8、0,则各课程的学分绩点分别为18.4、12、8.4、0,该生的平均学分绩点≈3.0
即:平均学分绩点=(4×4.6+4×3.0+3×2.8+2×0)/(4+4+3+2)≈3.0
第六条学生在规定修业年限内按教学计划规定所修课程,成绩合格后,即可按最高成绩获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绩点数。素质拓展模块只计学分,不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。
第五章学分模块与学年学制
第七条学分根据不同类别的教育教学活动,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模块设置并进行管理,各模块学分不可互相代替。
第八条本科生修业实行弹性学制,标准修业年限为4年,弹性修业年限3-6年(创业学生可在3-7年),原则上学生应在标准修业年限内修完相应学分,在标准修业年限内无法完成规定学分需延长修业年限者,按《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学籍管理规定》相关程序办理。
第九条若特别优秀的学生要提前一年毕业者,按以下办法办理:
(一)学生在第四学期结束前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学分计划。
(二)所在教学系对其学习能力和学习计划给予评估和审定,同意后报教务办复审,学院批准。
(三)被批准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,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者按结业离校处理。
第六章其它
第十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;必修课(设置了学位课程的专业以人才培养方案设定的学士学位课程计算)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之一。
第十一条本办法经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,自2014级起实行,由教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赣南师范大学科技学院党政办 2018年4月2日印发